张某的购车款能够追回吗?

发布时间:2013-06-05  来源:威鼎律师

案情回放:
     2012年6月份,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在郑州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A公司,购买了货车一辆。A公司明确告知张某该货车系二手车,该货车实际购买人是李某,同时该货车挂靠在周口一家运输公司B公司名下。李某系分期购买该货车,因连续逾期未支付购车款,导致该货车被A公司强行收回。现A公司将该货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转让给了张某,同时与张某办理了购买车辆的一切相关手续(该手续张某并未持有)。同时张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简单的《购车协议》,该协议双方各持一份。后张某依约支付了11万元首付款(该货车转让及价款为30万元)和5万元的车辆保险办理相关费用及5千元的车辆过户费用(A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口头承诺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,实际上并未办理)。张某将车辆提走后,依约按期支付了两期(每一个月为一期)购车款共3万元,后因资金困难,逾期2期未付款,导致A公司依约强行将车收回(张某所交纳上述款项均转到了A公司会计刘某账上)。
现A公司要求张某将逾期的款项补上,同时还须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、拖车费、滞纳金等各项费用3万元。
案件焦点:
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?
 
案件分析:
本案中,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A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。《购车协议》签订后,张某依约缴纳了相关的费用,车辆提走后,张某在两个月内都依约按期支付了两期(每一个月为一期)购车款共3万元,而A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口头承诺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,但实际上并未办理也就是说,A公司在2个月内并未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,构成了违约,张某在这2个月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,而后因资金困难逾期两期未付款并不构成违约,因为A公司违约,张某没有义务再履行约定,A公司因此而收回货车也是没有依据的。
综上,A公司违约,张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, 请求A公司返还其所缴纳的一切费用,共计19.5万元,张某可以要回自己的购车款。
当然,如果可以的话,张某也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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